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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05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3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51日起生效。

在毕马威第9期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新增值税政策对于所有行业的一般影响。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将深入分析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在201635日的中国税务快讯中所预测的增值税税率,在36号文中已被确认。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6%增值税,包括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等在内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金融行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但是法规中未说明该不可抵扣的规定是否将一直适用;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除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外,出口金融服务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出口金融类咨询服务可以免税。这一政策未来可能会有所改变;

•进口金融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金融服务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法规中规定,金融服务包括:

(a)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包括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b)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c)保险服务-人身与财产保险服务。

(d)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指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当货物的出售方收取罚息或其他费用时,增值税处理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可能会使得纳税人重新“包装”该收费使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但是,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之间往往有较强的关系,重新“包装”收费使其适用不同税率往往没有那么容易。简而言之,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内不包括金融服务,那么就很难按照金融服务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服务的定义可能很快就会过时。数字支付服务(如微信或支付宝)以及虚拟货物的发展,更加突显了“金融服务”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第一部分适用于(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的一般政策

按季度进行申报

新政策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很多金融服务企业都在担心,如何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增值税政策落地。按季度申报的政策,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进行系统方面的改造。

奇怪的是,保险公司并不在上述名单中。除非另有说明,保险公司将按月申报增值税。

外币折算

我国许多金融企业都存在以外币计算的交易。考虑到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额的支付都是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进行计量,所以增值税政策制定了外币折算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以下任一种汇率,将其销售额转化成人民币:

•交易当天的汇率;或

•交易当月1日的汇率。

金融企业需要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更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而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特殊的规则,即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不良贷款

我国增值税法规中并未对坏账给予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但是,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即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以上未收到的应收利息,贷款人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取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结息日起90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可退税。

未给予过渡政策

金融行业并不像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一样可以享受过渡政策。而且,对于在20165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做出的商业承诺,将自51日起缴纳6%增值税。

进出口金融服务

在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中,出口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但新法规并未对广泛意义上的出口金融服务给予免税待遇。这一规定与增值税通常原则不一致:当我国金融企业出口金融服务时,同一项金融服务可能会被“双重征收”-在中国出口时征收增值税,很多国家在进口时可能需要“逆向征收”。这一规定亦不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指引。

出口金融服务享受免税待遇有助于保证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期望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规定出口金融服务免税。

以上规定的例外是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另外,出口的金融咨询服务属于“咨询服务”的范畴,因此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通常认为金融咨询服务包括财务筹划和财富管理等服务。此外,对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进口金融服务适用其他进口服务的一般规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并且当服务接受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其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请参见中国税务快讯20169期,获取更多信息。

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摊

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即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我国增值税体制对于这一问题也是一样的。尽管目前的增值税法规对金融服务是普遍征税,但是大多数金融企业仍有免税服务,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对于无法划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但是,采购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外,即使这些资产仅部分用于应税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许多银行的同业往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较大,加之同业往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极少,采用按收入比例计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国际经验的话,也许金融企业未来可以考虑是申请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进项税额。

第二部分-具体行业分析

银行业

如前文所述,新法规要求银行对贷款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而非5%营业税。重要的是,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不能产生进项税额供下一环节进行抵扣。文件中对于利息费用不可抵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意味着银行可以考虑不需要就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借款方发生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支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投融资顾问费和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上述规定使得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利息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成为成本。即与利息收入可抵扣进项的情形,位于中国的项目融资成本将大幅度增加。政策出台之前,曾经传闻利息费用不可抵扣只是暂时性的,但法规中并未提及这一点。此外,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手续费也不可抵扣进项。但与贷款业务无关的银行收费,如信用证咨询服务费,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目前,对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已在营改增法规中得到延续。具体包括:

•人民银行与银行间的资金往来;

•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

•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这一规定中存在一个问题,即境外银行总部与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分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是否可以作为联行间往来业务免征增值税。广义上而言均属于同一家银行。同样,对于银行间资金往来的线下交易,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其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可能被征收增值税。

为了完整性,还有其他的特殊规定适用于银行业,包括:

•农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的贷款。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保险业

保险企业将按保费收入的6%缴纳增值税。然而,一年以上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和出口货物相关的保险免征增值税,延续了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法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新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一规定,但似乎表明以货物或服务等方式赔付,也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尽管保险公司在购入赔付用的货物或服务时,可以抵扣其产生的进项税额。这可能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保险赔付的方式,即从现金赔付转向货物/服务赔付。然而,这样的处理也许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赔付方式的保险产品相关增值税仍就总保费收入而征收的,并非针对“增值”部分。

尽管保险公司对支付现金赔付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但理赔相关的费用仍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一般的管理费用。识别和分摊用于赔付和理赔相关的费用,从系统和税务合规角度来看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十分困难的。

保险公司也需要管理与经纪人和代理人相关的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支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佣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经纪人或代理人可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保险公司更需要及时获得的保险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以便能够准确计算相关保费收入的增值税。同时在增值税税制下,保险公司不能就经纪人或代理人扣除佣金或手续费之后的净额,而应当以保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以上这些变化对于保险公司在合规方面会带来进一步的挑战。

新增值税法规并未对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再保险业务在实践中应当采用何种增值税处理,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将继续延续营业税下的处理方法。在这种方式下,如果初保将被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那么再保险将不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再保险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那么其增值税处理应适用与初保同样的税务处理。归根结底,这是一个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

如前所述,出口金融服务并不普遍适用增值税免税,意味着像国际旅游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这样的产品,并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保险产品的消费地完全是在境外,仍对其征收增值税的处理就显得很奇怪。尽管增值税一般规则中规定,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目前出口保险服务的法规很难满足这些情形。

大资管产品

信托和基金等资管类产品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已经超过了法规规定更新的速度。新的增值税法规下也存在相同的情况,例如信托和基金等资管类产品到底该如何征收增值税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被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每个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是否应当分别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以每个受托人或管理者为单位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汇总计算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和基金产品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交易

新增值税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主要影响是,政府已决定对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其收益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当免税,一直被各界激烈讨论着。

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延续了营业税体制下的方法,尽管6%的增值税代替了5%的营业税。但重要的是,尽管法规规定征收6%的增值税,事实上卖方就其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为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减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但是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交易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法规规定下列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业务在营改增试点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然而,36号文将售后回租业务改为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4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