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010-64392778

举报邮箱: bmcamail@163.com

莫开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新规夯实了行业防风险“堤坝”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5-04-29 来源: 互联网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并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变化以及当前客观经济金融形势提出了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迈向更加规范化、高标准化发展的相关要求,意在从高管的“源头上”严格守口把关,筑牢防范道德风险的坚固“堤坝”,确保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

  显然,此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办法》是有其深刻用意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动态调整监管规则,更精准地平衡风险防控与行业发展需求。因为之前发布的《办法》虽在严控高管准入、强化资质审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原有规定已难以全面覆盖当前金融机构治理中的新问题,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新需求,需结合近年来银行业运行和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管理规定,通过完善处罚与任职资格的衔接机制‌,压实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从而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防范高管履职风险与行业乱象,以便遏制金融行业腐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的《办法》都有哪些“特别”之外?一是修订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行政处罚对人员流动和晋升的限制,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避免“一刀切”处理。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高管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督,防范“带病流动”现象。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

  《办法》修订和即将实施都有哪些重大意义或作用?总体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质效,督促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严格防范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体看,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四方面积极影响:

  其一,严格防范了高管人员风险‌,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构建一道安全屏障。通过细化任职资格条件、完善基本条件表述,确保高管人员具备专业能力与合规意识,确保拟任和现任人员具备诚信、廉洁和履职能力,从源头降低金融机构的用人风险。同时,促使‌过罚相当原则落地‌,区分行政处罚类型并明确对应任职影响期限,避免“一刀切”处理,提升监管处罚的精准性和公平性,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起到正向激励效应。尤其,‌防范“带病流动”‌,有利于从根本上加强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审核,将真正业务能力强与道德操守过硬的人员选拔到高管岗位上;严格限制存在重大问题的管理人员跨机构任职,维护行业整体稳定性,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风清气正,有效防范金融腐败乱象发生,让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

  总之,针对部分高管存在违规任职、跨机构流动中风险传导等问题,修订通过细化任职资格条件(如个人财务稳健性要求)和强化持续监管,督促高管廉洁从业,有利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其二,压实了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将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肩负好选准选好高管的重任。《办法》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选拔程序和标准,强化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义务,推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这实际上把机构选拔任用高管的权利与责任放到对等地位,以便督促机构消除裙带关系、走后门、卖官买官等现象,将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选拔到高管岗位上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百年基业常青。同时,‌规范任职资格管理流程‌,统一报告制事项的时限要求,明确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的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内部决策透明度,这样可防止逆程序操作,杜绝发生违规提拔、突击提拔以及带病提拔等乱象发生,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清纯,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优胜劣汰的高管选拔生态,并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激发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工作热情以及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将聪明才智贡献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总之,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选拔程序和标准,明确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责任,从源头减少“带病流动”风险。这一调整有利强化机构内部治理能力,推动选人用人机制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其三,优化了监管处罚机制‌,将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消除心理负担,更好地推动各项管理工作。修订后的《办法》区分了不同类型监管处罚对任职资格的影响期限,例如,对警告、通报批评等较轻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而对禁业类处罚额外规定五年限制期,避免“一刀切”导致的过度限制或监管套利,秉持了“过罚相当”原则,提升了监管处罚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使监管措施更具合理性和针对性,既可消除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不作为和乱作为,更可消除其履职的心理压力和负担,大胆履职认真履职,充分施展自己的管理才华,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高度,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其四,适应行业改革发展需求‌,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针对银行业近年出现的新问题(如机构类型多样化、高管流动频繁等),调整适用范围和监管要求,《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持同步,例如完善对金融机构类型、高管职责范围的界定,增强制度协调性,有利更加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型发展和日益激烈竞争的需要。同时,《办法》具有引导诚信履职导向‌功能,通过强化持续监管和法律责任条款,督促高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长期稳健发展;尤为重要的是,有利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合规经营水平‌,通过规范任职资格核准、报告流程及持续监管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金融动能。

  总之,此次修订通过细化规则、强化责任、优化流程,推动了金融机构提升高管任用合规性,降低了经营风险,将促进行业长期稳健发展,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历程中的重要制度措施。